新亚制程: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5-09-22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
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设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设立,能够丰富公司业务领域,扩大公司
竞争优势,促进公司内部协同发展,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本次投资行为符
合公司的战略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出资 10,000 万元人民币
在深圳市前海地区投资设立深圳市新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
益。因此,我们同意投资设立深圳市新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增选董事会成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最近三年内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同意提名罗然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新任董事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