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5-10-26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5-089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的基本情况
1、关于我公司诉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的受理情况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2015 年 8 月 13
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对梁志敏、朱小清、深圳市
多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工贸”)提起诉讼,我公司诉讼请求:“判令
被告一梁志敏、被告二朱小清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2、判定被告一梁志敏、
被告二朱小清、被告三多利工贸继续促成股权转让条件成就,包括剥离干净除厂
房以外的其他资产、负债,账目调整清晰”。
公司近日已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
5840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关于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诉我司案件的受理情况
2015 年 10 月 10 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
1298 号”传票,多利工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我司
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定被告(注:新亚制程)向原告(注:多利工贸)
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 633,800 元和利息 3824.76 元;二判定被告立即迁离并返
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同时结清应当由被告承担的各
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三、判定被告按相当于双倍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15 年 8 月 13 日始因逾期不迁离、不返还租赁房屋产生的赔偿金直至被告迁离、
返还租赁房屋为止;四、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公司近日已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 1298 号
《传票》,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根据我公司与多利工贸股东梁志敏、朱小清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
及《股权转让意向书补充说明》,双方一致同意新亚制程以人民币 1200 万元收购
梁志敏持有多利工贸的 90%股权、朱小清持有多利工贸的 10%股权。根据双方
的约定,转让条件为:多利工贸仅保留其厂房资产,其他资产负债剥离干净,账
目调整清晰。另外,双方约定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由于不履行本协议条
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同时,该股权转让事项已经过多利工贸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多利工贸 2011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收款收据,多利工贸已收到预付款人
民币 600 万元。
2、在完成多利工贸股权转让之前,为配合我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新亚新材料
有限公司使用厂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10 年 8 月 13 日,我公司与多利工贸签
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多利工贸厂房租赁给我公司,租赁期限自 2010
年 8 月 13 日至 2015 年 8 月 12 日止。2010 年 8 月 28 日,多利工贸向我公司出
具了《承诺函》,《承诺函》第四条约定:“如本次租赁期限届满,贵公司仍有意
愿继续承租,我公司承诺继续按原条件不变续约。”
2015 年 6 月 20 日我公司向多利工贸和梁志敏发出了《关于要求尽快促成多
利工贸股权交易条件成就的通知》;2015 年 8 月 20 日,我公司再次向多利工贸
和梁志敏发出了《关于再次要求尽快促成多利工贸股权交易条件成就的通知》,
要求对方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股权转让意向书补充说明》、多利工贸的《承
诺函》的约定,继续按照原条件不变续约承租多利工贸的厂房。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及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公司
采取的应对措施。
1、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及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上述诉讼判决不能完成公司对多利工贸股权的收购或厂房租赁不能继续
续约,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新亚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库泰克电子材料技术有限
公司可能面临生产场地搬迁的风险,由此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以上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结合案件实际进展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
处理。
2、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为保障我公司现有生产经营不受影响,防范上述诉讼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公司已商讨确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已洽谈合适的生产用地。公司将会实施科学、
有效的搬迁计划,以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开展,避免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
响。
公司将及时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且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