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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亚制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5-10-26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文件后,我
们认为:
     1、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
及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宸信息”)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事项。
     2、公司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及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
宸信息”)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体现了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有利于公司长期
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前述定价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
时,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伟宸信息”)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该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