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5-10-26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5]第 号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
规定对 2015 年 06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
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
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
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
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7 号)及相关规定对 2015 年 06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
鉴证意见。
鉴证报告 第 1 页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
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
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
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
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5 年 0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
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 O 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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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半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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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
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
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5年6月30日(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
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
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
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
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
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
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自我评价报告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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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公司名称 公司类型 持股比例(%)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
新亚达(香港)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100.00
深圳市新亚新材料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100.00
昆山市新亚电子工具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100.00
苏州新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100.00
重庆新爵电子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100.00
深圳市好顺电工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100.00
珠海市新邦电子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100.00
惠州新力达电子工具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100.00
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100.00
深圳市旭富达电子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51.00*注 1
深圳市库泰克电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51.00
惠州市新亚惠盈电子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100.00*注 2
惠州市新亚惠通电子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100.00
中山新力信电子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100.00*注 2
深圳市新亚兴达电子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100.00*注 2
东莞亦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51.00
*注 1 深圳市旭富达电子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变更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后
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其中:本公司认缴比例为 70%;罗华生认缴比例为 30%。
截止 2015 年 06 月 30 日,深圳市旭富达电子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为 100.00 万元,本
公司实缴 51.00 万元,占期末实收资本的 51%,故本公司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51.00%
确认应享权益及当期损益。
*注 2 惠州市新亚惠盈电子有限公司、中山新力信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新亚兴达电
子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为 30%。截止 2015 年 06 月 30 日,三家公司的
少数股东本期实缴出资金额为 0 元,故本公司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100.00%确认应享
权益及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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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0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对子公司的管理、销售业务、担保管理、财
务报告、生产管理、投资管理、关联交易、固定资产管理、资金运营管理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市场经营风险,原材料波动风险、需求下滑风险、
应收账款管理风险、财务报告质量、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并购)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
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
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
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可能导致无法及时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大于或等于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资产总额1%的错报;
重要缺陷:可能导致无法及时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小于公司合并财务报
表资产总额1%,但大于或等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0.5%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之外的其他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
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包括: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
未能发现该错报;
(4)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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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
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
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
重要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0.5%,
但小于1%;
一般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小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0.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包括: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包括:
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
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包括: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
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一般缺陷包括: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
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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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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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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