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5]第 127 号 致: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 年 11 月 11 日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下午 2: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 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 栋 306A 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5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3:00—11 月 11 日下午 3: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224,377,09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4,0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有 8 项,具体为《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本 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 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24,381,096 股;同意 224,381,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发行方式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 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 发行数量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 股票上市地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8、 限售期安排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24,381,096 股;同意 224,381,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 《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1、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重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 《关于公司与伟宸信息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 《关于公司与沈培今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24,381,096 股;同意 224,381,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 《关于公司与博启彰驰之股东王涛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 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24,381,096 股;同意 224,381,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六)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七)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24,381,096 股;同意 224,381,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八) 《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24,381,096 股;同意 224,381,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200 股;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5]第 127 号)的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麻云燕 负责人:张炯 饶春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