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6-03-05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
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
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
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
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修订<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2015 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
公司修订《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相关内容。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向银
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被
担保方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斯通”)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公司对亚美斯通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该主体资
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