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4-25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一致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了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形成了比较系统完
善的公司治理框架。在 2015 年度中,公司内部控制均能按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
规范动作,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同时,公司能够认真、客观的对待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通过整
改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因此认为: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如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
况。
二、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审
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自受聘担任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以来,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
工作,严格遵守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财
务报表发表意见,良好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三、关于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相关关联
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并遵循了公允性的
原则,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地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
合股东、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我们对该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并同意提请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董事会秘书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彭敏女士有《公司法》第 147 条、149 条规定的
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未解除的现象,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
聘任彭敏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未将资金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公司无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发生。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