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彩玉微晶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与惠州市彩玉微晶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玉微晶”)拟签署 《采购合作框架协议》,就生产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事项达成合作,此项行为构成 关联交易。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前对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与彩玉微晶关联 交易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 下事前意见: 1.经过详细的核查公司与彩玉微晶交易的基本条款,公司本次与彩玉微晶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该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以市场客观情况为依据, 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2.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为公司实际经营活动所需,定价公允、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 关联交易,并同意该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