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6-09-02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
明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及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调整是基于公司实际状况和国内资本市
场相关政策的变化情况,调整后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对象和
认购方式”、“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及“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等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2、公司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江西伟宸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内容继续推进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