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0-2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在认真审阅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材料的基础上,对此次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推进,我们认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升级,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自届满
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并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