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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亚制程: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1-29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6-097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一 )下午 15:00 点;
     (2)网络投票:2016 年 11 月 27 日至 11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11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
(北区)1 栋 306A);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雷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
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28,395,0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57.1559%。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227,734,9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 56.9907%;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60,1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比率 0.1652%;
       3) 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投资者
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66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 0.165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表决结果:660,1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为:660,1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228,395,073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1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为:660,1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梁晓华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