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17-03-28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7-018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我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梁志敏、朱小清、林育粦、曾沛璇、吴锡亮确
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并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
院签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编号为(2017)粤 0303 民初 8214 号。目前
该案尚待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1、原告: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
1)被告一:梁志敏
2)被告二:朱小清
3)被告三:林育粦
4)被告四:曾沛璇
5)被告五:吴锡亮
3、第三人: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由及起因
1、根据我公司与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工贸”)股东被
告一梁志敏、被告二朱小清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及《股权转让意向书补充
说明》,各方一致同意我公司以人民币 1,200 万元收购被告一持有多利工贸 90%
股权、被告二持有多利工贸的 10%股权。根据约定,转让条件为:多利工贸仅保
留其厂房资产,其他资产负债剥离干净,账目调整清晰。另外,各方约定应严格
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由于不履行本协议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违
约方赔偿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同时,该股权转让事项已经过多利工
贸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多利工贸 2011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收款收据,其已收到预付款人民币
600 万元。
2、2011 年至 2015 年期间,我公司多次督促被告一、被告二依照合同约定
履行其股权转让义务。2015 年 6 月,我司再次向被告一、被告二和第三人发出
了《关于要求尽快促成多利工贸股权交易条件成就的通知》,并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正式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根据《股权
转让意向书》及《股权转让意向书补充说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
3、被告一和被告二一直拒不履行其股权转让义务,且在未知会我公司的情
况下,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多利工贸全部股份转让给恶意第三方。其
中,被告一于 2011 年 9 月 21 日将其所持有的 90%股权转让给被告三林育粦,被
告二于 2013 年 8 月 14 日将其所持有的 10%股权转让给被告一,而被告三又于 2016
年 7 月 4 日分别将其名下所持有的 20%股权转让给被告四曾沛璇和 45%股权转让
给被告五吴锡亮。
被告一和被告二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并企图通过以转让多利工贸股权给恶意
第三方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的方式逃避其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在
多次协商无果后,我公司请求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梁志敏与林育粦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
效;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朱小清与梁志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
效;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林育粦与曾沛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
效;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林育粦与吴锡亮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
效;
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梁志敏、林育粦、曾沛璇、吴锡亮、深圳市多利
工贸有限公司将林育粦、曾沛璇及吴锡亮持有的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 90%的
股权恢复到梁志敏名下;
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梁志敏、朱小清、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将梁
志敏持有的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 10%的股权恢复到朱小清名下;
7、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案件为公司诉梁志敏、朱小清和多利工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及多利工
贸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关联案件,本案件的诉讼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利润造
成直接影响,但可能会对关联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上述关联案件对公司的
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详见 2016 年 3 月 5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6-014)。
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