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4-26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7-025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 4 月 25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 号)的规定,公司将“营业税
金及附加”科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
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科目重分类至“税
金及附加”科目,2016 年 5 月 1 日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且比较数据不予
调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14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起始
日期开始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公司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
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同时,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
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科目重分类至“税
金及附加”科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涉及会计科目列示的变化,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
整,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指标不产生影响。本公司执行
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金额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
税金及附加
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
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 调增税金及附加本年金额
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 246,448.63 元,调减管理费
目,2016 年 5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 用本年金额 246,448.63 元。
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3)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
调增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
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
额 49,339.63 元,调减应
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
交税费期末余额 49,339.63
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比较数
元。
据不予调整。
(4)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 调增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
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 额 2,194,898.64 元,调增应
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 交 税 费 期 末 余 额
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 2,194,898.64 元。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比较数据不予
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符合公司
实际,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
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执
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
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