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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亚制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23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7-064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
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施行;财
政部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
[2017]15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
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开始执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开始执行,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
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
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
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财
务报表列报影响如下:
    (1)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
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将在该项目中反映;
    (2)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公司将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
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二)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公司将按《企业
会计准则第 16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执行,并根据
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
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意见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
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一致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及《企业会
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具体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
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