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 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 与义务,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 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卜功桃、麦昊天、王军 201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