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增资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本次关联交易以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为定价依据,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应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卜功桃、麦昊天、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