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正案2018-12-0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正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本公司
章程及其附件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内容与原内容对比如下:
一、《公司章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席的董事会决议后实行。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
工作;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
予的其他职权。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6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事的过半数通过。 份的,需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作出决议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除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需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作出决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
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