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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亚制程: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正案2018-12-0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正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本公司
       章程及其附件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内容与原内容对比如下:

           一、《公司章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席的董事会决议后实行。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
    工作;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
    予的其他职权。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6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事的过半数通过。                               份的,需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作出决议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除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需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作出决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

                                                    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