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延期履行事宜,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我们充分讨论、认真分析,该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其他 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卜功桃、麦昊天、王军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