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 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会 前收到了该等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等事项的报告,经 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对该等事项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科素花岗玉”)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系为了控股子公司科素花岗玉生产经营需 要。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 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基于上述情况,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卜功桃、麦昊天、王军 2019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