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0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块上
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五届
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深圳市新亚电子制
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称“《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以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董事会表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董
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
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
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置合理,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
的。
三、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激励机
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符合《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
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及公司的竞争力,有助于公司长期
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表决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麦昊天、高昊、邱普
202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