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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亚制程: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04-0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亚制程”)为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升公司薪酬考核体系,充
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
司凝聚力,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激励平台,为公司未来更好的落实战略布
局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增强公司竞争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订了《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
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能力、态度等进行评价,考核评价做到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实现股
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
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新亚制程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
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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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
激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负责对薪酬委员会
的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个人两个层面的考
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

                                 对应考核年
        解除限售期                                      相对于 2018-2020 年平均值增长率(A)
                                    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
                                  2021 年                  15%                    12.75%
                  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     第二个解除
                                  2022 年                  35%                    29.75%
 限制性股票       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
                                  2023 年                  55%                    46.75%
                  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
                                  2022 年                  35%                    29.75%
 预留授予的       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
                                  2023 年                  55%                    46.75%
                  限售期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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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A≥Am                           X=100%

    净利润         An≤A<Am                      X=A/Am*100%

                      A<An                             X=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
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若公司当期业绩水
平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
应的解除限售比例(X)。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个人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10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
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能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七条 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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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
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
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
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 考核记录归档

     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为
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第九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 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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