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1-04-17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21-025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
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
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同时,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即 2020 年 9 月 30 日--2021 年 3 月
31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
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
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的查询结果显示,除以
下列示的 5 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均
不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自查期间累计 自查期间累计
序号 姓名 职务 交易时间
买入(股) 卖出(股)
2020-10-22 至
1 潘晓苹 核心骨干人员 4,600 0
2021-02-19
2020-12-16 至
2 陈林丽 核心骨干人员 26,700 0
2021-02-10
2021-02-22 至
3 李燕芳 核心骨干人员 2,000 2,000
2021-03-08
2020-11-26 至
4 高凤琴 核心骨干人员 3,200 2,100
2021-03-11
2021-03-10 至
5 许梅 核心骨干人员 200 0
2021-03-25
经公司核查,潘晓苹、陈林丽、李燕芳及高凤琴四名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行为均系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
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拟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上述核查对象中,员工许梅属于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许梅为公司普通员工,非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股权激
励项目组成员,其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买入公司股票 100 股,是基于其对于相关
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其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等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
致。出于审慎原则,此员工已向公司出具书面确认书:其自愿放弃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决定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其本人就参加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与公司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并保证履行充分的保密义务。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
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
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
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
信息泄漏的情形;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
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以获取不当得
利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
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