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131 号 致: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 年 5 月 20 日 15:00,贵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 广场(北区)1 栋 306A 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 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81,881,02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305%。其中参与表 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51,116,91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38%,其中参与表决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0,500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理人共 6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2,997,93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5.644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0,5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 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审议《2021 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 摘要》《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1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公司 及下属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类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关 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变 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等 10 项议案。 贵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刊登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更正公 告》,对原披露公告中部分数据误差予以更正,经信达律师查阅更正前后的公告,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更正未构成对原议案的实质性修改。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997,933 股;同意 232,932,9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0,500 股;同意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14%;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9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997,933 股;同意 232,932,9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0,500 股;同意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14%;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9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3.《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997,933 股;同意 232,932,9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0,500 股;同意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14%;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9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0.0000%。 4.《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997,933 股;同意 232,932,9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0,500 股;同意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14%;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9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5.《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997,933 股;同意 232,932,9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0,500 股;同意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14%;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9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6.《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997,933 股;同意 232,932,9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0,500 股;同意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14%;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9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997,933 股;同意 232,932,9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0,500 股;同意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14%;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9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8.《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类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997,933 股;同意 232,932,9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0,500 股;同意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14%;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9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9.《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997,933 股;同意 232,932,9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0,500 股;同意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14%;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9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1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2,997,933 股;同意 232,932,9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0,500 股;同意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14%;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9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 131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 晓 春 梁 晓 华 董 楚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