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1-17
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
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进行核查并发表事前
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上海利挞与宁波彪隋的一致行动人保信央地与新力达集
团、江西伟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新力达集团、江西伟宸拟向保信央地转让
上市公司9.00%股份。待协议转让交割过户完成后,保信央地将持有上市公司9.00%
股份,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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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
会议审议。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制定的《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
了认真、审慎的分析,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制定的《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6、《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
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
对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我们认
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
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7、《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上海利挞与宁波彪隋的一致行动人保信央地与新力达集
团、江西伟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新力达集团、江西伟宸拟向保信央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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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9.00%股份。待协议转让交割过户完成后,保信央地将持有上市公司9.00%
股份,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8、《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与认购对象上海利挞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彪隋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未发
现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
影响。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麦昊天、邱普、高昊
202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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