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04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所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3 年 1 月 2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
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 76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就《关
注函》中有关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
团”)及其关联方相关往来款的具体偿还情况等,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前
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计划中涉及的《保证函》《承诺函》《股
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借款协议》等文件进行了核实;我们取得
了有关资金偿还的支撑依据,包括本金及利息偿还的银行回单、明细表等;我们
与公司管理层、财务部、原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与了解。
根据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偿还计划,其将采取通过股权转让款、资产处
置、股权合作、对外借款、减持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清偿,保证于 2023 年
1 月 27 日前清偿完毕。根据核实,截至 2023 年 1 月 20 日,公司已经收到新力
达集团及 其关联 方偿 还公司的 非经营 性往 来款 6.2631 亿元款 项以及利息
2,474.23 万元,相关非经营性往来款已清偿完毕,我们认为,相关清偿措施符合
前期偿还计划约定。
我们对公司依据款项的偿还类别进行对应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核实,我们认为,
上市公司对资金往来偿还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公司在发现存在资金往来事项后,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严
格督促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按照偿还计划落实到位。我们将继续督促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继续敦
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麦昊天、高昊、邱普
202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