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18
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六
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终止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是综
合考虑外部环境变化、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的规划,认真研究
论证做出的审慎决策,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征得我们的事先认可,
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终止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终止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2、《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
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
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
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分析,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
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公司2023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就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
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作出了相应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
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1)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
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改善公司财务,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3)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前,保信央地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此,上海
利挞与宁波彪隋为保信央地一致行动人,因此上海利挞与宁波彪隋认购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
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司与
上海利挞、宁波彪隋签订了《关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前述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
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上海利挞、宁波彪隋签订前述股份认购协议,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翟志胜、崔惠俊、卜功桃
202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