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3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 之 专项回复意见 致: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新亚制程”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 155 号)(下称“《关注函》”)所涉有关事宜进行回复, 并出具本专项回复意见(以下简称“本回复意见”)。 信达同意公司将本回复意见作为本次委托事项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 深交所,并在应深交所要求时予以公告。除此之外,本回复意见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用途。 问题 1:公告显示,你公司董事会改选后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保信央地向上市公司提名 5 名非独立董事人选及 2 名独立董事人选。 (1)请结合《公司章程》等规定,说明上述董事会席位安排的合理性、合 1 规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提名权的情形; (2)请结合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关于不谋取新亚制程控制权的承诺函》, 说明相关股东是否仍有对董事会的提名权,是否存在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你公司提出变更董监高等相关提案的风险,你公司董事会结构 是否稳定,是否预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请结合《公司章程》等规定,说明上述董事会席位安排的合理性、合 规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提名权的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提名权。公司应当在 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十二条 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前任董事会提出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前任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或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 人数。 2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及《公司章程》第一 百零九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事不少 于 3 名。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提名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的董事候选人,即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不超过 6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超过 3 名。 信达律师审阅了《公司章程》、相关股份转让协议及公司公告、衢州保信央 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保信央地”)出具的提名函,保信 央地受让取得的公司 9%股份已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完成过户登记;保信央地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提名董事候选人时,持有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数超过 3%,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及《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第 一款的规定,有权提名公司董事;保信央地提名非独立董事 5 名、独立董事 2 名, 而第六届董事会拟选任的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保信央地提名的非独 立董事、董事候选人人数均未超过拟选任董事的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第八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此,信达律师认为,保信央地向公司提名 5 名非独立董事人选及 2 名独立 董事人选,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具有合理性及合规性,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提名权的情形。 (2)请结合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关于不谋取新亚制程控制权的承诺函》, 说明相关股东是否仍有对董事会的提名权,是否存在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你公司提出变更董监高等相关提案的风险,你公司董事会结构 是否稳定,是否预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除保信央地以外,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珠海格金六号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格金”)、湖南湘材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 3 合伙)(以下简称“湖南湘材”)及维也利战投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维也利”)已出具《关于不谋取新亚制程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自保信央地取 得新亚制程董事会多数席位之日(即新亚制程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临时)会议提交审议的相关议案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与保信央 地、新亚制程协商一致的情况外,其及其控制的主体将不会谋求新亚制程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也不以与新亚制程其他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其他任何方式谋求新亚制程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新亚制 程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前述承诺函未提及放弃提名董事。 维也利、湖南湘材分别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2023 年 2 月 22 日进一步承诺 放弃其所持股票的董事提名权,承诺期限自承诺函出具日至以下期限孰早之日: 1)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36 个月;2)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3)相关股票不再 登记至其名下之日;4)因保信央地主动减持或者主动放弃董事席位而导致其失 去新亚制程控制权之日。珠海格金未承诺放弃董事提名权,目前仍有权提名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后,才需要编制权益变 动报告,通知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截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的股东名册,除持有公 司 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维也利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单 一持有 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除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维也利外,理论上存在 公司其他股东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的情况。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利向公司提出变更董监高等相关提案,公司存在董事会结构不稳定的风险。 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维也利均未向公司提名董事,已出具不谋取控制权的 承诺,且在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会相关议案时,对保信央 地所提名董事表决同意。维也利已承诺放弃董事提名权。珠海格金的实际控制人 为珠海市国资委、湖南湘材的实际控制人为长沙市国资委,信用程度较高。 此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信央地之一致行动人已与公司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认购协议,拟认购公司不超过 15,226.20 万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如前述非 公开发行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同意后得以实施,保信央地将持有公司 4 29.99%股权(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同意的发行股票数量为准),届 时保信央地的控制权得以进一步巩固。 信达律师核查后认为,短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公司提出变更董监高等相关提案并获得通过的风险较小,公司董事会结构不稳定 的风险较小,预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2、请结合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日常决策 机制、有关表决权放弃及相关承诺的稳定性及违约风险等,及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第 4.5.6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第 4.1.2 条的规定,说明在保信央地持股比例小于 新力达集团、与珠海格金相差不足 1%、与湖南湘材相差不足 2%的情况下,通 过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表决权、其余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关于不 谋取新亚制程控制权的承诺函》,即认定你公司控制权已发生变更的依据是否充 分,认定控制权已发生变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向我部补 充报送控制权变更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认定控制权变更的法规依据 经整理,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法律依据如下: 序号 法律依据 具体内容 《公司法》第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1 百一十六条第一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上市公司收购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 2 管理办法》第八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十四条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深圳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 5 所股票上市规 履行股东义务,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 则》第 4.5.6 条 义务和责任。 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相关 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董 事的提名任免、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 约定等情况,真实、客观、审慎地认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无正当、 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深圳证券交易 (三)控股股东:指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 4 所股票上市规 (四)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则》第 15.1 条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 《上市公司自律 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监管指引第 1 号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推荐 5 ——主板上市公 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 司规范运作》 定、表决权委托等情况,客观、审慎、真实、准确地认定上市公司 4.1.2 控制权的归属,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2)认定控制权变更的合理性分析 信达律师审阅了截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的股东名册、公司 2022 年 1 月以来 的公告,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合同专用章、法人章的交接记录,审阅了公司最 近三年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并经访谈原董事长许雷宇、公司现任董事长王伟华、 公司股东唐敏女士,认为目前保信央地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 条第(三)、第(四)款、《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5.6 条、《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4.1.2 条的规定,通过有 效控制董事会多数席位、成为持有公司表决权比例第一大股东、主导公司日常重 要决策、主要股东出具《关于不谋取新亚制程控制权的承诺函》等方式取得新亚 制程控制权。 1)股权结构方面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公司自 2022 年 1 月以来的公告,截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者单一持股 1%以上的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序号 对控制权影响 名 (股) 例 1、已放弃表决权 1 新力达集团 46,386,964 9.14% 2、系原控股股东,继续经营管理上 6 股东名称或姓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序号 对控制权影响 名 (股) 例 市公司意愿较弱,于 2021 年至 2023 年持续转让股份;本次将控制权转让 给保信央地 2 保信央地 45,695,259 9.00% —— 1、出具了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3 珠海格金 42,546,410 8.38% 2、已公告减持计划,并于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2 月期间持续减持股票 4 湖南湘材 39,410,000 7.76% 出具了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5 维也利 30,400,000 5.99% 出具了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6 徐琦 20,985,560 4.13% 已放弃表决权 持股比例不足 3%,单独持股无法提 名非独立董事,且信达律师已访谈 证实其无意愿联合其他股东以满足 7 唐敏 9,419,900 1.86% 3%提案权的条件,对王伟华女士主 持下的董事会表示满意,无意愿在 股东大会上对保信央地同意的议案 投反对票 8 许珊怡 6,295,667 1.24% 已放弃表决权 近三年股东大会的参会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除左列股东以 出席会议 参与表决 召开 会议 人、珠海格金、湖南湘 外,参与表决的 股份数 的股份数 日期 届次 材、维也利、保信央地参 股份数占总股本 (股) (股) 与情况 比例 2020 2019 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年5 年度 人 参 与 表 决 股 份 数 260,856,229 260,856,229 0.0002% 月 19 股东 260,855,429 股,占本次股东 日 大会 大会总表决股份的 100.00% 2020 2020 年第 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年9 一次 人 参 与 表 决 股 份 数 252,745,629 252,745,629 0.0139% 月 11 临时 252,675,429 股,占本次股东 日 股东 大会总表决股份的 99.97% 大会 2021 2021 年第 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年4 一次 人 参 与 表 决 股 份 数 170,420,302 170,420,302 0.0114% 月 16 临时 170,363,102 股,占本次股东 日 股东 大会总表决股份的 99.97% 大会 7 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除左列股东以 出席会议 参与表决 召开 会议 人、珠海格金、湖南湘 外,参与表决的 股份数 的股份数 日期 届次 材、维也利、保信央地参 股份数占总股本 (股) (股) 与情况 比例 2021 2020 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年5 年度 人 参 与 表 决 股 份 数 176,665,569 176,665,569 0.0013% 月 28 股东 176,658,769 股,占本次股东 日 大会 大会总表决股份的 99.99% 2021 2021 年第 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年8 二次 人 参 与 表 决 股 份 数 186,733,033 186,733,033 3.8016% 月 12 临时 167,327,433 股,占本次股东 日 股东 大会总表决股份的 89.61% 大会 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人 出 席 会 议 股 份 数 2022 181,881,023 股,因关联方回 2022 年第 避表决,参与表决股份数占 年2 一次 本次股东大会总表决股份 236,078,733 53,640,210 0.5081% 月 28 临时 的 0% 日 股东 珠海格金出席会议股份数 大会 51,046,410 股,参与表决股 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总表 决股份的 95.16% 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人出席参与表决股份数 2022 2021 181,881,023 股,占本次股东 年5 年度 大会总表决股份的 78.06% 232,997,933 232,997,933 0.0138% 月 20 股东 珠海格金出席会议股份数 日 大会 51,046,410 股,参与表决股 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总表 决股份的 21.91% 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2022 人 参 与 表 决 股 份 数 2022 年第 30,400,000 股,占本次股东 年 12 二次 70,532,500 70,532,500 大会总表决股份的 43.10% 0.1423% 月 26 临时 湖南湘材参与表决股份数 日 股东 39,410,000 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 大会总表决股份的 55.87% 2023 保信央地参与表决股份数 2023 年第 45,695,259 股,占本次股东 年2 一次 162,045,569 162,045,569 大会总表决股份的 28.20% 0.0973% 月 15 股东 湖南湘材参与表决股份数 日 大会 39,410,000 股,占本次股东 8 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除左列股东以 出席会议 参与表决 召开 会议 人、珠海格金、湖南湘 外,参与表决的 股份数 的股份数 日期 届次 材、维也利、保信央地参 股份数占总股本 (股) (股) 与情况 比例 大会总表决股份的 24.32% 维也利参与表决股份数 30,400,000 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总表决股份的 18.76% 珠海格金参与表决股份数 46,046,410 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总表决股份的 28.42% 按照过往股东大会出席、表决及现有股东持股情况,在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 行动人放弃表决权,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维也利战不出席或不参与表决或不与 保信央地持相反意见的情况下,保信央地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 9%占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股份总数的比例可以达到 2/3 以上,保信央地有较大可能可以决定需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审议的所有事项。 2)有关表决权放弃及相关承诺的稳定性及违约风险 信达律师审阅了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徐琦、许珊怡与保信央地签署的 《表决权放弃协议》,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徐琦、许珊怡承诺放弃其所持股 份的表决权,约定的弃权期限自 2022 年 11 月 16 日起至下述日期孰早发生届满: 1)非公开发行完成,且保信央地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的股份比例高于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比例超过(含本数)10%之日;2)相关股票不再登记至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人名下;3)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终止协议;4)仅因保信央地原因,导致保信央 地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超过 60 日。 前述表决权放弃安排系基于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徐琦、许珊怡与保信 央地就控制权转让事宜达成的合意及约定。鉴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前述表决权放 弃安排仅在新力达集团、徐琦、许珊怡、保信央地之间有效,存在提前终止导致 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公司已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中提示投资者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但保信央地与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在《表决权放弃协议》中,对承 9 诺方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如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本协议 的约定,其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并赔偿给 保信央地造成的损失。 此外,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在《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 放弃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 051)中披露了前述表决权放弃安排。如承诺方违反协议约定单方变更表决权放 弃期限,属于变更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 关方承诺》第十四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 联方应回避表决。而保信央地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对是否同意变更前述承诺投票。 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表决权放弃协议》及相关承诺的可能性不大, 违约风险较小。 因此,表决权放弃安排系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保信央地之间达成的 合意,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存在提前终止导致控制权不 稳定的风险。《表决权放弃协议》已对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违约责任作 出承诺,且新力达集团变更上述放弃承诺需要经过公司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因 此,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表决权放弃协议》及相关承诺的可能性不 大,违约风险较小。 3)董事提名权及股东大会表决权方面 公司现任的第六届董事会现任的 9 名董事中,7 名董事系由保信央地提名、 2 名董事系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其中 6 名非独立董事中, 名系由保信央地提名、 1 名系由公司董事会提名。 根据上文分析,持有 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拥有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权,持有 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拥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维也利均已 出具《关于不谋取新亚制程控制权的承诺函》;自投资公司以来,均未提名董事, 且在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会相关议案时,均对保信央地所 提名董事表决同意。按照过往股东大会出席、表决及现有股东持股情况,在新力 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表决权,珠海格金、湖南湘材、维也利暂不出席或不 10 参与表决或不与保信央地持相反意见的情况下,保信央地可以决定董事会的过半 数席位。保信央地已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任选,能有效控制董事会 多数席位。 4)公司日常决策机制方面 2023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董事会同意聘任王 伟华女士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徐晓燕女 士等人为公司副总经理。信达律师审阅了相关公告并取得公司的说明,新的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伟华女士同时任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 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负责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经营决策,并负责贸易业务 板块、新能源产业板块;新实际控制人推荐并提名的副总经理徐晓燕女士主要分 管公司人事、投资决策、融资管理、行政管理等;同时,保信央地推荐并由公司 聘任的部分员工已就任公司财务副总监、审计部总监、文印专员等中层或关键岗 位,未来将持续推荐公司聘任员工就任其他关键岗位,进一步增强控制权;其余 高级管理人员亦由董事长、总经理王伟华女士提名。 此外,经审阅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合同专用章、法人章的交接记录,经访 谈原董事长许雷宇、公司现任董事长王伟华,董事会改组及经营层选聘完成后, 公司重要印章证照及银行账户需要保信央地经合法程序推荐并在公司任职的人 确认完成公司审批流程后才可以使用,并按照印章管理制度进行登记。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控制权变更系因保信央地依据《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三)、第(四)款、《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4.5.6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4.1.2 条规定,通过有效控制公司董事会多数席位,主导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 决策,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表决权、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珠海格 金、湖南湘材、维也利出具《关于不谋取新亚制程控制权的承诺函》等一系列 综合因素导致。控制权已发生变更的依据充分,认定控制权已发生变更合理,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反之,如果认定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化,则与实际 情况不符,也与有关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规则相背离。 (以下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新亚电子制程 (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回复意见》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02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