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履职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材料,我们认为: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 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包括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翟志胜、崔惠俊、卜功桃 202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