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科技: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2017-04-19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
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
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等要求,在 2016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
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
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6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6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1、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投票情况
2016年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共参加会议7次,其中现场出席会
议1次,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6次。
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事先进行
了认真的审核,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2、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2016年公司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3次股东大会,没有缺席会议
的情况。
二、2016年度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如下
2016年度,对于需经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本人都能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
的原则,预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在充分了解情况
后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一起就相关事项共同发表独立意见和建议,为公司董事会
决策和信息披露发挥积极作用。
(一)2016年3月16日,对“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拟以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3亿元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此次事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
低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3亿元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1.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2016 年 3 月 25 日,关于对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董事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中,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2016年3月29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就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
宁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成”)银行授信 1.5 亿元按 80%
的控股比例为其提供 1.08 亿元(即 1.5 亿元授信扣除 1500 万元房产抵押后的
80%)授信担保,担保期限为 1 年。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借款余额
2100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63%。除上述担保外,公司 2015
年没有新增对其他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含为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 6411.41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 1.9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 0 万元。上述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
需求,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
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况。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公司与关联方台州市丰利莱塑胶有限
公司、慈溪市欣荣电子有限公司发生的商品购销、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累计总额
为 120.43 万元;控股子公司东旭成与关联方慈溪市欣荣电子有限公司、慈溪新
亚电子线缆有限公司、罗培栋发生的房屋及建筑物租赁关联交易共计金额
268.77 万元。
经认真核查,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
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3、关于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
存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4、对《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
审计机构,2015 年度,在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以公允、
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在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应有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
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的审计机构。
5、关于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相关管理
制度并核查其实际运行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6、关于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709,923,000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0 元(含税),共计 14,198,460.00 元,不送
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 2015 年度的经营业绩、财
务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的实施,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7、对《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关于确认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
预留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失效,及部分激励人员不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而注
销 251.09 万份股票期权、回购注销 107.61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程序合法、
合规,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
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职
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确认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及预留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失效,以及部分激励人员不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
同意注销未满足行权条件的251.09万份股票期权、回购并注销未满足解锁条件的
107.61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2016年8月25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就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含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担保)为 553.49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未
经审计)的 0.16%。上述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
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
施。无明显迹象表明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责任的情况。
2、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
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3、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而调整股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
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6.75 元/份调整为 6.73
元/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8.54 元/份调整为 8.52 元/份。
公司此次因实施 2015 年度权益分派而相应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同意董事会依据《股权激励计
划》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2016年10月23日,关于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重
组相关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我们认为:
1、本次重组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
案合理、切实可行。
2、本次重组将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3、同意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和表决,关联董事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六)2016年10月29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关于对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浙江南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重组的方案、公司为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公司与交易对方
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与邵雨田、邵奕兴签
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不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3、本次重组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股票发行定价原则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符合
相关规定及公司及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本次重组的成功实施。
4、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
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
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 公司为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
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
性。前述评估机构进行预估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
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预估方法合理;评估参数的选取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数值合理,预估结果合
理。
6 本次重组有利于完善公司的业务结构,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
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
现实及长远利益。
7 本次重组涉及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
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重组的总体安排。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6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通过会议和现场考察,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和业务发展等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
通,依法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以及对董事会决
议执行、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进展等情况进行了解核查,
同时结合公司发展,对公司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
公正的判断,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公司经营和治理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此外,时
刻关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程及进展情
况。
四.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2016年完成了与外部审计师就2015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交流沟通,参与审议了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审议提交了
2016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部
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了审核,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实施了监督。
五、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本人对所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附件进行认真审核,特别关注
相关议案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向有
关人员询问,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资料,深入调查,进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
使表决权。
2、本人主动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内审部门等
相关人员和部门的沟通与联络,积极了解公司最新的运行状况,及时提出合理化
意见和建议,有效降低了公司的运行成本和风险。
3、本人主动学习并掌握中国证监会、浙江省证监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
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公司、保荐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
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
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合理的意见和
建议。
4、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地
获得相关信息。
5.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
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本人及亲属未持有南洋科技的股份;严格遵守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五部委《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意见》,保守公司秘密,不传
播内幕信息,不利用内幕消息炒股。
六、其他工作
2016年度,本人没有单独提议召开董事会议;也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或咨询机构;本人担任了公司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依据公司各专门委
员会实施细则履行职责,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衷心感谢公司高管层及有关工作人员对本人2016年度工作的积极配合和全
力支持。
联系方式 邮箱:1021051227@qq.com
独立董事:叶显根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6 年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
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诚信、勤勉、独立地履
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本人 2016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6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1、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投票情况
2016 年公司召开了 7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出席现场会议 1 次、通讯方式参
加董事会 6 次。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事
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2、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2016 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3 次,本人出席现场会议 1 次,委托参会 2 次。
二、2016 年度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如下
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就
本届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4次,提交事前认可2次,具体分述如下: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3月16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拟以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
支出,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同意公司使用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1.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
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续
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三)关于2015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宁
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成”)银行授信1.5亿元按80%的
控股比例为其提供1.08亿元授信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实际担保借款余额2100万元,占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63%。除上述担
保外,公司2015年没有新增对其他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公司与关联方台州
市丰利莱塑胶有限公司、慈溪市欣荣电子有限公司发生的商品购销、提供劳务的
关联交易累计总额为120.43万元;控股子公司东旭成与关联方慈溪市欣荣电子有
限公司、慈溪新亚电子线缆有限公司、罗培栋发生的房屋及建筑物租赁关联交易
共计金额268.77万元。
2、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
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
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五)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
情形。
(六)对《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
审计机构,2015年度,在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以公允、
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在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应有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
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审计机构。
(七)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并核查其实际运行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
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八)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拟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709,923,000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0 元(含税),共计 14,198,460.00 元,不送
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
合公司 2015 年度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的实施,符合全体股
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对《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同意确认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部
分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失效,以及部分激励人员不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同意注
销未满足行权条件的 251.09 万份股票期权、回购并注销未满足解锁条件的
107.61 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
对象的一致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
队的勤勉尽职。
(十)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含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担保)为 553.49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净
资产(未经审计)的 0.16%。上述对外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
(十一)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1、公司《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
2、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十二)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1、我们同意董事会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6.75 元/份调整为 6.73 元/份,预
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8.54 元/份调整为 8.52 元/份。
2、公司这次相应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
激励》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
于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
(十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
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
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重组的方案、公司为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公司与交易对方
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与邵雨田、邵奕兴签
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不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3、本次重组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股票发行定价原则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符合
相关规定及公司及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本次重组的成功实施。
4、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
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
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为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
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
性。前述评估机构进行预估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
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预估方法合理;评估参数的选取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数值合理,预估结果合
理。
6、本次重组有利于完善公司的业务结构,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
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
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7、本次重组涉及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重
组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重组的总体安排。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情况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四、总结与感言
综上所述,本人在 2016 年度,能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对公
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董事会换届等情况,翔实听取了相关人员的
汇报,进行现场调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
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
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
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7 年度将继续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
一方面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另一方面积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
快速、规范发展。最后,衷心感谢公司高管层及有关工作人员对本人 2016 年度
工作的积极配合和全力支持。
联系方式:lyq@zju.edu.cn
独立董事:李永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6 年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
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要求,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
能作用,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16年度的
履职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2016年度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投票情况
2016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共出席会议7次,其中现场出席
会议1次,以通讯表决方式6次,没有缺席董事会的情况。2016年度公司以现场形
式共召开了3次股东会会议,本人全部出席会议。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
的原则,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事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以严谨的态度行
使表决权。
二、2016年度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等具体情况
2016年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公司其他二位
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共同发表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公司《关于继续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本次拟以2012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批程序合法、合
规。此次事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使用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6 年 3 月 25 日,董事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2016年3月2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
宁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成”)银行授信 1.5 亿元按 80%
的控股比例为其提供 1.08 亿元(即 1.5 亿元授信扣除 1500 万元房产抵押后的
80%)授信担保,担保期限为 1 年。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借款余额
2100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63%。除上述担保外,公司 2015
年没有新增对其他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含为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 6411.41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 1.9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 0 万元。上述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
需求,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
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公司与关联方台州市丰利莱塑胶有限
公司、慈溪市欣荣电子有限公司发生的商品购销、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累计总额
为 120.43 万元;控股子公司东旭成与关联方慈溪市欣荣电子有限公司、慈溪新
亚电子线缆有限公司、罗培栋发生的房屋及建筑物租赁关联交易共计金额
268.77 万元。
经认真核查,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
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3、关于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
存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4、对《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
审计机构,2015 年度,在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以公允、
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在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应有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
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的审计机构。
5、关于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相关管理
制度并核查其实际运行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6、关于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709,923,000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0 元(含税),共计 14,198,460.00 元,不送
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 2015 年度的经营业绩、财
务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的实施,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7、对《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关于确认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
预留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失效,及部分激励人员不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而注
销 251.09 万份股票期权、回购注销 107.61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程序合法、
合规,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
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职
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确认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及预留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失效,以及部分激励人员不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
同意注销未满足行权条件的 251.09 万份股票期权、回购并注销未满足解锁条件
的 107.61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2016 年 8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含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担保)为 553.49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未
经审计)的 0.16%。上述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
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
施。无明显迹象表明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责任的情况。
2、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
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3、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而调整股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
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6.75 元/份调整为 6.73
元/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8.54 元/份调整为 8.52 元/份。
公司此次因实施 2015 年度权益分派而相应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同意董事会依据《股权激励计
划》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2016 年 10 月 23 日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重
组相关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我们认为:
1、本次重组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
案合理、切实可行。
2、本次重组将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3、同意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和表决,关联董事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六)2016 年 10 月 29 日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本次重组事项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对本次重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
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重组的方案、公司为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公司与交易对方
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与邵雨田、邵奕兴签
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不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3、本次重组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股票发行定价原则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符合
相关规定及公司及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本次重组的成功实施。
4、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
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
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为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
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
性。前述评估机构进行预估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
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预估方法合理;评估参数的选取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数值合理,预估结果合
理。
6、本次重组有利于完善公司的业务结构,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
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
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7、本次重组涉及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重
组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重组的总体安排。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专门委员会的任职情况
(一)勤勉尽职,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经营情况了解。
2016年度,本人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法律事宜,
同时,利用召开董事会时间,到公司现场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积极与公
司董、监、高开展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
(二)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在2016年度主要工作一是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其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确保内部审计的资源配置适当,监督公司合规状况;
二是对董事和高管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确保对董事和高管的业绩和行为进
行定期评估;三是关注整个公司的工资和雇佣情况,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整个经
济环境。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勤勉敬业,持续关注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日常经营。
本人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十分关注公司的日常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利用去
公司参加董事会的机会,现场检查三会、询问公司管理层相关权限设置的执行情
况及问责制度。
(二)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本人对公司有关高管的聘任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监督和核查,并重点关注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在2016年度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
息。
(三)督促公司规范化运作。
本人督促公司进一步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推动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严格按照规则履行相应程序。从工作效果来看,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在内部审计、投资决策、高管绩效考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比
较明显。
(四)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根据公司经营范围越来越宽、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产品越来越高端的情况,
本人在2016年不断加强无人机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并积极关注相关行业发展动态
和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
(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
规则》等相关规定,本人及亲属未持有南洋科技的股份;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五部委《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意见》,保守公司秘密,不传播内
幕信息,不利用内幕消息炒股。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情况
(一)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二)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本人在2016年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
认真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进行现场调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
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
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
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7年度,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
点,在企业管理和法律工作方面加强同公司高管层沟通与交流,一方面为公司未
来的发展战略和提升发展速度出谋划策,另一方面积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促进公司快速发展、规范发展。
最后,衷心感谢公司高管层及有关工作人员对本人2016年度工作的积极配合
和全力支持。
联系方式:13806588628@139.com
独立董事:郑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