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24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换选公
司部分董事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提名李锋、胡晓峰、胡锡云、胡梅晓、黄国江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上述提名的相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显根 李永泉 郑 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