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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洋科技: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永泉)2018-03-15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永泉)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7 年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
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诚信、勤勉、独立地履
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本人 2017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7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1、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投票情况
    2017 年公司召开 11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出席现场会议 1 次、通讯方式参加
董事会 10 次。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事
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2、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2017 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2 次,本人委托参会 2 次。
    二、2017年度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如下

    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等有关规定,
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就本届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9次,提交事前认可意见5次,具
体分述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
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决策
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
12个月内滚动使用)。
       (二)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以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亿元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此次事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亿元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1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予以事前认可。我
们认为:
    1、本次重组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
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重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
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
同意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
决。
    2、公司本次重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
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所有相关文件,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浙江南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等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重组的方案、公司为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
补充协议》及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不构成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3、公司为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
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
性。前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
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方法合理;评估参数的选取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数值合理,评估结果合
理。
    4、本次重组标的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重组有利于完善公司的业务结构,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
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
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6、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的关联交易规模将有所增加。该等关联交易具备
充分必要性,未来需采取公允定价方式并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7、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8、本次重组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
会等政府主管部门核准。
       (五)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担保)为 548.67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的 0.16%。上述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
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
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无明显迹象表明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
担责任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公司与关联方台州市丰利莱塑胶有限
公司发生的商品购买、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累计总额为 125.54 万元;公司与关
联方台州市南洋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发生的房屋及建筑物租赁关联交易共计金额
28.57 万元;东旭成与关联方慈溪市欣荣电子有限公司、慈溪新亚电子线缆有限
公司、罗培栋发生的房屋及建筑物租赁及相关水电费的关联交易共计金额
273.44 万元。经认真核查,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
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
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3、关于公司《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
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4、关于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相关管理
制度并核查其实际运行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708,846,900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0 元(含税),共计 14,176,938.00 元,不送
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
合公司 2016 年度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的实施,符合全体股
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六)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予以事前认可。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对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
方案进行调整,公司为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与交易对
方签订的《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及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涉及
的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
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2、公司本次重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
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所有相关文件,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本次重组募
集配套资金金额的议案》、《关于调整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
方案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
认可。
    2、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对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调整,公司为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及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涉及的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
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调整,均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公司对
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
行调整是在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调整,无需再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重组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八)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如下:
    1.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1.2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含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担保)为 581.92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未
经审计)的 0.17%。上述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
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
施。无明显迹象表明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责任的情况。
    2、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
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予以事前认可。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对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调整,公司
为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涉及的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
决。
    2、公司本次重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
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所有相关文件,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本次重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
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对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调整,公司
为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涉及的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
       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调
整,均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公司对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调整是在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所
作出的调整,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调整
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重组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十一)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予以事前认可。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取消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安排,终止与配套募集资金各认购方已签
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与配套募集资金各认购方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
议》,相应修订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上述对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仅涉及
取消募集资金及配套融资发行对象的减少,不涉及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
格调整以及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增加等情形,因此不构成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
整,无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上述对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所涉及的具体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进行审议和表决。
    2、公司本次重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
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所有相关文件,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取消本次重组募
集配套资金的议案》等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取消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终止与配套募集资金各认购方已签署的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并与配套募集资金各认购方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相应修订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上述对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所涉及的具体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
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
相关规定,仅涉及取消募集资金及配套融资发行对象的减少,不涉及交易对象、
交易标的、交易价格调整以及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增加等情形,因此不构成本次重
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无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公司取消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安
排的事项,是在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调整,无
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对取消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安排的相关事项、终止与配套
募集资金各认购方已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与配套募集资金各认购方签署《股
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相应修订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的事项,已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
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重组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十三)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对公司聘任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关于董事会提议聘请中
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勤万信”)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家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的专业审计机
构,具有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同时满足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要求。
公司拟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
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该事项已取得
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四)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作为一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
备案证书的专业审计机构,具备多年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7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同意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情况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四、总结与感言
    综上所述,本人在 2017 年度,能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对公
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董事会换届等情况,翔实听取了相关人员的
汇报,进行现场调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
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
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
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8 年度将继续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
一方面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另一方面积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
快速、规范发展。最后,衷心感谢公司高管层及有关工作人员对本人 2017 年度
工作的积极配合和全力支持。
    联系方式:lyq@zju.edu.cn




                                                      独立董事:李永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