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科技: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郑峰)2018-03-15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郑峰)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7 年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
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要求,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
能作用,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17年度的
履职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2017年度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投票情况
2017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1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1次,本人没有缺
席董事会,其余10次均以通讯表决方式。2017年度公司以现场形式共召开了2次股
东会会议,本人全部出席会议并依法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本人本着勤勉务实
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事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以严
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二、2017年度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等具体情况
(一)2017 年 1 月 18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
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
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决策
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
12个月内滚动使用)。
(二)2017年3月14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拟以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亿元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此次事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亿元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1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2017 年 3 月 30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予以事前认可。我们认为:
1、本次重组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重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
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况。我们同意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
议和表决。
2、公司本次重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
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2017 年 4 月 6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浙江南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
可。
2、本次重组的方案、公司为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及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
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3、公司为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
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
性。前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
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方法合理;评估参数的选取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数值合理,评估结果合
理。
4、本次重组标的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重组有利于完善公司的业务结构,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
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
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6、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的关联交易规模将有所增加。该等关联交易具备
充分必要性,未来需采取公允定价方式并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7、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8、本次重组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
会等政府主管部门核准。
(五)2017 年 4 月 17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
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
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含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担保)为 548.67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净资
产的 0.16%。上述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已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无
明显迹象表明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责任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公司与关联方台州市丰利莱塑胶有限
公司发生的商品购买、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累计总额为 125.54 万元;公司与关
联方台州市南洋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发生的房屋及建筑物租赁关联交易共计金额
28.57 万元;东旭成与关联方慈溪市欣荣电子有限公司、慈溪新亚电子线缆有限
公司、罗培栋发生的房屋及建筑物租赁及相关水电费的关联交易共计金额
273.44 万元。
经认真核查,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
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3、关于公司《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
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4、关于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并核查其实际运行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708,846,900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0 元(含税),共计 14,176,938.00 元,不送
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2016年度的经营业绩、财务
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的实施,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六)2017 年 7 月 12 日,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予以事前认可。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对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
方案进行调整,公司为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与交易对
方签订的《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及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涉及
的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2、公司本次重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
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2017 年 7 月 17 日,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公司董事会
提供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所有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本次重组募
集配套资金金额的议案》、《关于调整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
整方案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
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
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对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调整,公司为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及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涉及的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调整,均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公司对
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
行调整是在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调整,无需再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重组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八)2017 年 8 月 22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1.2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含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担保)为 581.92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未
经审计)的 0.17%。上述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
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
施。无明显迹象表明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责任的情况。
2、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九)2017 年 9 月 10 日,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
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相关
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对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调整,公司
为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涉及的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进
行审议和表决。
2、公司本次重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
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2017 年 9 月 15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本次重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
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对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调整,公司
为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涉及的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调
整,均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公司对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调整是在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所
作出的调整,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调整
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重组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十一)2017 年 10 月 17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予以事前认可。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取消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安排,终止与配套募集资金各认购方已签
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与配套募集资金各认购方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
协议》,相应修订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上述对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仅涉
及取消募集资金及配套融资发行对象的减少,不涉及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
价格调整以及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增加等情形,因此不构成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
整,无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上述对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所涉及的具体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2、公司本次重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
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2017 年 10 月 24 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取消本次重组募
集配套资金的议案》等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取消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终止与配套募集资金各认购方已签署的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并与配套募集资金各认购方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相应修订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上述对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所涉及的具体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
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
相关规定,仅涉及取消募集资金及配套融资发行对象的减少,不涉及交易对象、
交易标的、交易价格调整以及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增加等情形,因此不构成本次重
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无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公司取消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安
排的事项,是在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调整,无
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对取消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安排的相关事项、终止与配套
募集资金各认购方已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与配套募集资金各认购方签署
《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相应修订本次重组编制的《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的事项,已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
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重组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十三)2017年12月22日,关于对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董事会提议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
勤万信”)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作为一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
案证书的专业审计机构,具有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同时满足外部审
计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公司拟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情形。该事项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四)2017 年 12 月 23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的专业审计机构,具备多年为多家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7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同意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专门委员会的任职情况。
(一)、勤勉尽职,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经营情况了解。
2017年度,本人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法律事宜,
同时,利用召开董事会时间,到公司现场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积极与公
司董、监、高开展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
(二)、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在
2017年度主要工作一是关注整个公司的工资和雇佣情况,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整
个经济环境;二是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其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确保内部管理的资源配置适当,监督公司合规状况;三是对董事和高管人
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确保对董事和高管的业绩和行为进行定期评估。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勤勉敬业,持续关注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日常经营。本人作为法律专
业人员,十分关注公司的日常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利用去公司参加董事会的机
会,现场检查三会、询问公司管理层相关权限设置的执行情况及问责制度。
(二)、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本人对公司有关高管的聘任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监督和核查,并重点关注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在2017年度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
息。
(三)、督促公司规范化运作。
本人督促公司进一步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推动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严格按照规则履行相应程序。从工作效果来看,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在内部审计、投资决策、高管绩效考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比
较明显。
(四)、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根据公司经营范围越来越宽、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产品越来越高端的情况,
本人在2017年不断加强无人机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并积极关注相关行业发展动态
和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
(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本人及亲属未持有南洋科技的股份;严格遵守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五部委《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意见》,保守公司秘密,
不传播内幕信息,不利用内幕消息炒股。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情况。
(一)、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二)、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本人在2017年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
认真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进行现场调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
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
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
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8年度,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
点,在企业管理和法律工作方面加强同公司高管层沟通与交流,一方面为公司未
来的发展战略和提升发展速度出谋划策,另一方面积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促进公司快速发展、规范发展。
最后,衷心感谢公司高管层及有关工作人员对本人2017年度工作的积极配合
和全力支持。
联系方式:13806588628@139.com
独立董事:郑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