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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洋科技: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4-11  

						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南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4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锋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董事胡梅晓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星期二)上午9: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9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10日下

午 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

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
月9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1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388号公司一楼南

洋厅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8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18,944,9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7,169,085

股的54.7891%。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量为508,260,9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7,169,085股的53.661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684,08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947,169,085股的1.1280%。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22,727,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7,169,085股的2.399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18,874,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7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22,657,87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916%;反对票为 70,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084%;弃权票为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18,874,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7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22,657,87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916%;反对票为 70,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084%;弃权票为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18,874,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7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22,657,87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916%;反对票为 70,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084%;弃权票为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18,874,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7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22,657,87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916%;反对票为 70,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084%;弃权票为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8,874,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7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22,657,87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916%;反对票为 70,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084%;弃权票为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表决结果:同意 518,874,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7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22,657,87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916%;反对票为 70,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084%;弃权票为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追认及 2018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股东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台州市金投航天有限公司、航天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邵雨田、邵奕兴为关联股东,上述股东持有公司共计

495,905,021 股股份,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2,969,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7%;反对 7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22,657,87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916%;反对票为 70,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084%;弃权票为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除审议以上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大会上做了2017年度述职报

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