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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洋科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7  

						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南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8-082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锋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星期一)下午13: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26

日下午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

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
11月25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大成路九号宾馆三层会议室(地址:北京市

丰台区大成路九号)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51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46,000,6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6,062,685

股的57.7129%。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量为423,571,4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6,062,685股的44.772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22,429,23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46,062,685股的12.9409%。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28,328,7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6,062,685股的2.994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业务整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5,901,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反对 9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28,229,56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498%;反对票为 99,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502%;弃权票为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5,957,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28,285,86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486%;反对票为 42,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1514%;弃权票为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5,891,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1%;反对 9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9,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28,219,96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159%;反对票为 99,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502%;弃权票为 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33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2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

项并使用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5,815,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1%;反对 12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 58,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28,143,46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3459%;反对票为 126,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4480%;弃权票为 5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0.206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用于

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5,783,0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1%;反对 9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118,4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28,111,16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2319%;反对票为 99,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502%;弃权票为 11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0.4179%。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本次业务整合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5,843,0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1%;反对 9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58,4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28,171,16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437%;反对票为 99,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502%;弃权票为 58,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0.206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5,885,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反对 9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28,213,66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937%;反对票为 99,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502%;弃权票为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561%。

    议案 1、7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