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拟变更公司住所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变更公司住所的事项是按照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审 慎决定的,变更公司住所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变更公司住所,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东立) (常 明) (徐建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