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19-03-15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经 2019 年 3 月 1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规范公司股票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
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本办法相关人员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
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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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
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不得从事以本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如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的,视同本人行为,应遵守本办法并履
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 股份持有及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于以
下时限内填报《董监高、证代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1),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亲属的身份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
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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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证券事务代表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前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负责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具体申报工作,办理网上申报及更新,确认本公司股票
买卖相关信息,以及所持本公司股份数据及信息的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所申报
信息作为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由公司证券
部负责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申报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
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有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
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买卖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和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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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如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填
报《公司证券买卖意向申报及问询函》(格式见附件 2),将其买卖计
划于 5 个交易日前提交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重大事项
进展及信息披露等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
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示相关风险,发出《公司证券买卖问询反馈
意见函》(格式见附件 3)进行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于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当日(17:00 前),填报《公司董监高、证代及相
关人员买卖公司证券备案表》(格式见附件 4),将其买卖计划实施情
况提交公司证券部。如因个人申报信息差错和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
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买卖本公司股票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本人签署承诺的锁
定期进行锁定。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
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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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分公司申请将有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在股份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
司股份进行锁定。
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
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公司应及时向深
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相应锁定
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按承诺锁定期进行锁定,并于锁定期满后的任
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情形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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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数
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持有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进行解锁。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权益分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当年可转让但
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计入当年末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拥有
多个证券账户的,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出锁定、
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离任信息并办
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同时在委托书中作出声明:“本人知晓中小企
业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已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实施加锁解锁管理。”公司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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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将全部锁定。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
部解锁。
自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内,以及提前离任(任期届满前离
任)在其原定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
份均将进行锁定。
自离任信息申报之日(提前离任以其原定任期届满之日)起 6 个
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离任人员全部
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算其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
内可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额度,同时对其持有在上述额度
内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进行解锁。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
原则取整数位。其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解锁额
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情形导致离任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对其解锁额度做出相应变更。
离任人员所持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
份将进行解锁,其余股份仍将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
拟再次聘任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 5 个交
易日将聘任理由、离任后买卖本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
交所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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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禁止买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以
下情形不得转让。
(一)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尚在承诺期内;
(二)离任后 6 个月内,提前离任(任期届满前离任)在其原定
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三)涉嫌证券期货犯罪,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四)违反深交所业务规则,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违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公司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和前
述人员的配偶在以下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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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督
促其配偶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确保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的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行为,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股份变动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深
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进行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通过公司披露
其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
报告并进行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向深交所
申报并进行公告,应承诺同意深交所按规定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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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比例;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比例;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比例;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拒不
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四)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
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告内容包括:
(一)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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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应遵守并履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六章 追责机制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除非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能够确认其违反
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如证券账户被他
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
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处分;
(二)对于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其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予以处罚的,公司将对其内部
通报批评,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四)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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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 2010
年 5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司董监高、证代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附件 2:《公司证券买卖意向申报及问询函》
附件 3:《公司证券买卖问询反馈意见函》
附件 4:《公司董监高、证代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证券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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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证代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性别 出生日期 职称
国籍 政治面貌 籍贯
入职日期 关系
证券账户 身份证件类型
信息 身份证件号码
持股数量 通信地址
(股/份)
办公电话: 手机: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 传真:
工作简历: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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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入职日期请填写聘任时间;关系请相关人员填写与公司及董监高和证代存在关系
的描述;持股数量请填写本次申报当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附件 2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买卖
意向申报及问询函
编号:( )
公司董事会:
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本人
的证券买卖意向情况申报如下,请予以审查确认。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
本人职务
□相关人员(关系: )
证券类型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其他( )
拟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原因 □个人(是否向关联方转让:□是□否)□其他( )
拟交易日期 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本人已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
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交易所系列指引、
实施细则等自律性规范中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
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申报人(签名):
14
年 月 日
附件 3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买卖
问询反馈意见函
编号:(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相关人员:
您提交的《公司证券买卖意向申报及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
收悉,现将审查确认意见反馈如下,请遵照执行。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
买卖计划的交易。本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
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买卖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
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年 月 日
15
(注:本函一式二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附件 4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证代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证券备案表
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
□现任 □离任
关系 (关联人填报)
任职状态
□其他(关联人)
证券账户 有限售条件 无限售条件
信息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买入 卖出
方式 日期 均价 数量 方式 日期 均价 数量
本次交易
情况
合计 合计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 + 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量 股数 - 持股数量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后
持股比例 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
本人已实施《公司证券买卖意向申报及问询函》中买卖计划的
交易,上述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或 )方式,特此向公司
报备,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本人股份变动情况,并按要求
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申报人(签名):
16
年 月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