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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彩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7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关联方发生资金均属正
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内的
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和证监发
[2005]120 号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
余额(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担保)为 0 万元。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
最新会计准则及公司业务运行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年产 5000 万平方米反射膜生产
线工程建设项目的独立意见
    该项目投资是公司为提升光学薄膜业务科研生产能力,充
分依托控股子公司宁波东旭成在光学薄膜领域的技术积累和
产品优势,进一步优化反射膜产品产能布局的重要举措,符合
公司光学薄膜业务发展战略,如项目顺利实施,将明显提高公
司反射膜产品的整体产能,推动反射膜产品的品质提升和技术
升级,促进公司光学薄膜业务的稳步、快速发展,该项目投资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投资。
    四、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改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和军工
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曾受聘在公司前次
重大资产重组中,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
提供了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作为一家具备良好执业能力和
丰富经验的专业审计机构,能够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
要求,我们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东立)           (常   明)            (徐建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