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政府收储公司部分土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收储是应台州中央创新区建设需要,公司所属土地属 于政策性收储对象,且公司有能力对前述土地上的生产线在搬 迁期内进行适当妥善安置,本次收储后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产生影响。本次收储有助于公司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交易价 款是依据评估报告和双方友好沟通,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价格合 理,交易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东立) (常 明) (徐建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