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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彩虹: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1-06  

                        航天彩虹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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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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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航天彩
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表决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 17 号北京浦金凯航国际大酒
店一层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梅晓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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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
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计 24 人,代表股份 458,463,2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3889%。

     3、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列席会议
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见证律师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同时,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
(即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
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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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57,351,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76%;反对 1,1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4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6,595,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3.7235%;反对票为 1,1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6.2765%;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0%。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57,295,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52%;反对 1,16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5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6,539,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027%;反对票为 1,16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6.5973%;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0%。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57,305,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74%;反对 1,15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5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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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6,549,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592%;反对票为 1,15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6.5408%;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0%。

     (四)《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57,305,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74%;反对 1,15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5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6,549,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592%;反对票为 1,15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6.5408%;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0%。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57,305,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74%;反对 1,15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5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6,549,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592%;反对票为 1,15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6.5408%;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0%。

     上述五项议案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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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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