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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彩虹: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2022-01-18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规范货币类衍生业务运
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财评规[2020]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类衍生业务是指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
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 司 所 有货 币 类衍 生 业 务交 易 行为 均 以正 常 生产 经 营 为
基础,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严守套期保值、风险中性原则,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所有货币类衍生业务的规模、期限等应当在资金需求

合同 范围内,原 则上应当与 资金需求合 同一一对应 ,单笔业务 时限不
超过 12 个月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六条 公 司 开 展货 币 类衍 生 业 务只 允 许与 经 中国 人 民银 行 和 国
家外 汇管理局批 准、具有货 币类衍生业 务经营资格 的金融机构 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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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 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 织和个人进 行交易。公 司开展
货币 类衍生业务 必须以公司 的名义并以 公司的账户 进行,不得 使用他

人账户或他人名义。
    第七条 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操作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监管机构、上
级单位的监管要求,相关监管机构对具体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审议公司年度货
币类衍生业务计划,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50%以下的由董事
会审批。

    (二)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50%以上的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计划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业务计划额度,展期业务额度不重复
计算。

    第九条 公 司 总 经理 办 公会 按 照 业务 计 划负 责 审批 交 易权 限 的 范

围与 人员名单, 包括公司内 部人员交易 权限名单、 委托符合条 件的专

业机构的授权代理范围与交易权限人员名单等。
    第十条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是货币类衍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拟 订公司货币 类衍生业务 管理制度; 设置风险管 理岗负责业 务事中

风险 控制;负责 根据业务实 际情况按权 限范围组织 由部门人员 自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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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或 委托符合条 件的专业机 构代理操作 具体业务交 易;负责日 常决策
记录 、交易指令 与执行记录 、资金划转 记录、档案 资料的收集 与整理

归档 。严格执行 不相容岗位 及人员分离 原则,并定 期轮岗和培 训。部
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公司业务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一条   审 计法务部 为公司货 币类衍生 业务交易 的审计 监督部

门,设置审计岗负责审计监督检查 。

                       第四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货币类衍生业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财务共享服

务中 心负责根据 年度经营计 划和公司实 际情况,拟 订公司货币 类衍生
业务年度业务计划,按本制度第八条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各 项货币类 衍生业 务交易必 须严格 限定在经 审批的 业

务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不得在批准的年度业务计划外开展或
变相 开展任何货 币类衍生业 务,不得随 意变更年度 业务计划。 因遇市
场环 境发生重大 变化、国家 经济政策调 整、公司经 营计划变更 等情况
确需 调整的,应 当及时提出 年度业务计 划调整申请 ,并按本制 度第八
条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业 务部门负 责提供外 币业务履 约情况、 预计回 款时间
等材料。

    第十五条   财 务共享服 务中心负 责货币类 衍生业务 的日常 管理,
负责 对人民币汇 率变动趋势 的研究与判 断,以套期 保值、风险 中性为
原则 ,以减少汇 率波动风险 为目的,根 据公司业务 情况、汇率 变动趋

势以 及各金融机 构报价,在 年度业务计 划内提出货 币类衍生业 务交易
申请,提交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审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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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财 务共享服 务中心应 及时建立 货币类衍 生业务 交易台
账,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货币类衍生业务交易的委托成交日期、

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财 务共享服 务中心应 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 状态, 妥善安
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违约风险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审 计法务部 应对货币 类衍生业 务的实际 操作情 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相 关授权人 员职责发 生变更时 应及时中 止授权 或重新
授权,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第二十条     公 司应优先 使用在金 融机构的 授信额度 代替保 证金。

如确 实需要缴纳 保证金的, 财务共享服 务中心应对 保证金等资 金账户
实行专门管理,按照公司规定严格履行保证金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在货币类衍生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应根 据年度业务 计划制定具 体操作方案 ,应按规定 程序进行审 批后实
施,应根据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结算。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应及时了 解所从事的货币类衍
生业 务的监管要 求和市场交 易的风险, 及时调整完 善公司相关 管理制
度。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应每月核对数据,并向公司业务
主管领导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当汇率发生较大波动,单笔货币类衍生业务浮动亏
损达到此笔业务对应保证金的 50%或占用授信额度的 50%时,财务共享
服务 中心及时进 行分析,密 切关注浮亏 变动情况并 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

报公 司业务主管 领导;当汇 率波动大幅 增加,单笔 货币类衍生 业务浮
                                     4
动亏损达到此笔业务对应保证金的 70%或占用授信额度的 70%时,财务
共享 服务中心及 时与银行沟 通,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 报公司业务 主管领

导,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存与货
币类衍生业务相关的所有交易记录和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


                     第七章   监 督 检 查 和 责任 追 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应开展业务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是
否存 在超品种、 超规模、超 期限、超授 权等违规操 作,是否存 在重大

损失风险。
    第二十七条     对于内部监督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公司
相关领导汇报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开展业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疏于 管理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 其他不良后 果的,按照 有关规定对 相关责
任人进行追责。
    第二十九条     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
有管 辖权限的纪 检机构;涉 嫌其他犯罪 问题,移送 国家监察机 关或有

关司 法机关。涉 及违纪违法 和犯罪行为 查处的损失 标准,遵照 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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