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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彩虹: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8  

                        航天彩虹2021 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229


     受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航天彩虹无人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
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2、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出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表决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
院《关于提议增加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函》,提请将《关于推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推选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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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出《关于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经核查,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合计持有公司 206,480,242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20.71%,本所律师认为其具备提出临时提案资格,提案内容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提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 17 号北京
浦金凯航国际大酒店一层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梅晓主持。

     5、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7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截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
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 408,505,2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9741%。

     3、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列席会议
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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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见证律
师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同时,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
者(即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
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408,489,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2%;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804,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176%;反对票为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824%;弃权票为 0 股。

     (二)《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408,489,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2%;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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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804,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171%;反对票为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829%;弃权票为 0 股。

     (三)《<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408,489,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2%;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804,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171%;反对票为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829%;弃权票为 0 股。

     (四)《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408,489,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2%;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804,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171%;反对票为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829%;弃权票为 0 股。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全面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08,489,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2%;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804,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171%;反对票为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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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829%;弃权票为 0 股。

     (六)《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08,489,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2%;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804,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171%;反对票为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829%;弃权票为 0 股。

     (七)《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408,489,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2%;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804,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171%;反对票为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829%;弃权票为 0 股。

     (八)《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804,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71%;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804,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171%;反对票为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829%;弃权票为 0 股。

     关联股东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台州市金投航天有限公司、航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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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九)《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08,489,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2%;反对 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804,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171%;反对票为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829%;弃权票为 0 股。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08,484,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0%;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799,5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916%;反对票为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1084%;弃权票为 0 股。

     (十一)《关于推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胡梅晓、王献雨、马志强、张尚彬、秦永明、赵伯培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

     11.01 推选胡梅晓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408,239,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553,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8.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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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彩虹2021 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11.02 推选王献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408,239,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553,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8.5861%。

     11.03 推选马志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408,239,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553,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8.5861%。

     11.04 推选张尚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408,239,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553,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8.5861%。

     11.05 推选秦永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408,239,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553,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8.5861%。

     11.06 推选赵伯培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408,239,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553,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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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彩虹2021 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8.5861%。

       (十二)《关于推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马东立、常明、李永兰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
中:

       12.01 推选马东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408,239,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553,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8.5861%。

       12.02 推选常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408,239,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553,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8.5861%。

       12.03 推选李永兰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408,239,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553,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8.5861%。

       (十三)《关于推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胡炜、朱平频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其中:

       13.01 推选胡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408,239,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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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553,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8.5861%。

     13.02 推选朱平频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408,239,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553,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8.5861%。

     本次股东大会第十项议案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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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李     丽




                                                 富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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