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2022-07-27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监事会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
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
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
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部门是监事会日常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
任,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任期届满为止。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近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九条 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
活动经费。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该费用包括监事由
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
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十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
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
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
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
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一)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的;
(三)在监督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但隐瞒不报,导
致公司重大损失的;
(四)在监督或履职过程中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等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
职行为。
第三章 会议召集与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四)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日内召
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计部门应当提前将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等由主席决
定。会议通知经主席签发后由审计部门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
议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正常情况下应提前 10 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召
开临时会议时应至少提前 3 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必要时送达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于监事会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
要求出席会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理由。
第五章 会议议案
第二十二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
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
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汇集分类整理
后书面送交监事会主席审阅,并由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内容;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审计部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审计
部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审计部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
公司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六章 会议召开、议事和表决规则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行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受托监事以受一
人委托为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审计部门,由审计部
门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监事无故不出
席会议且不授权委托其他监事的,则视为对监事会决议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监事出席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
更换。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应
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
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再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根据监事的提议,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
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
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
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
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若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
集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审计部门分发给与会监事,并在表决完成
后收回。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主席负责验票;会议主持
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
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参照前款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监事会应当及时按照会议记录
完成会议决议的有关文件,呈监事会主席签发;如会议决议需由公司
有关部门执行,则应将有关决议文件发送至各执行单位。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
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
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
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及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会
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审计部门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 时,
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
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
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
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七章 决议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
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
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
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
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
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修改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包括本数,“超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