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2022-07-27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期间如有董事不再担任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补选委
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设召
集人一名,由董事长兼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
一名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召
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十条 各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各委员的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
构为公司综合办公室;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审计法务部;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人力资源部。各委员会履
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持对公司战略发展动态调整及阶段更新,对公司战略目
标、规划目标、产业布局等方面阶段性发展方向、目标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行业市场趋势,对公司发展方向、经
营方针、经营计划、长期发展规划等战略方针及目标定位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把关公司改革脉络,落实、落细研究公司改革计划、方案
并提出前瞻性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评估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审计范围、计划等;
5.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勤勉尽责。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
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7.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8.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面:
1.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4.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证监会相关规定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
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经理层的人数及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
建议;
(五)根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评估结果提出更换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
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
业绩等考核评价体系、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并拟定相关工作程序;
(三)负责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任期内考核及薪酬方案,
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任期考核及依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
(四)负责管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负责制订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综合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属于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书面提案,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总经理办公会)后,统一
提案至战略委员会,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和相关资料;
(二)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提
交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后续董事会程序;
(三)综合办公室传达、落实公司战略委员会相关指导意见,对
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进行跟进、监督,并定期组织职能部门向公司战略
委员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公司业务部门提出属于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
履行必要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如总经理办公会)后,交由审计委员
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提案至审计委员会,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下列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5.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6.其它相关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就下列事项
形成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规范;
4.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
(二)人力资源部按照提名委员会工作部署,根据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和人才市场广泛遴选合担
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详尽了解被提名人的背景
资料,如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
(三)人力资源部提交提案,提议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被提
名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 10 天,向董事会提交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五)根据董事会决议及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列材料:
1.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的完成情况;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中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绩效情况;
5.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及其依据。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书面述
职报告和自我评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提出报酬数额和兑现方式,进行
讨论,形成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
种:会议审议是主要的议事形式,重大事项的审议必须采用会议方式;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采用传阅审议的方式进行;会议
审议采用举手表决,传阅审议采用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 各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实
行季度例会,其他专委会实行年度例会制度;召集人或 2/3 以上的委
员提议时,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亲
自主持会议时,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相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会务
工作,应书面通知各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送
达各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各委员会会议需经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
面形式通知各委员会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 每位委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该委员会具
有投票权的全部委员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如因回避人数超出 2/3,委员会会议无法召
开,则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
委员、列席人以及记录人(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会后 2 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
会议决议,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三十三条 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
业机构完成特定工作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