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31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
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公司章
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其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第二十三 职工;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条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收购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东大会决议。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三)项、第(五)项、第(六)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议。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五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条 工。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