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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邦制药: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31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

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公司章

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其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第二十三 职工;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条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收购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东大会决议。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三)项、第(五)项、第(六)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议。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五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条     工。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