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0 证券简称:信邦制药 公告编号:2019-024 债券代码:112625 债券简称:17 信邦 01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 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 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途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83,361,430股(含),占公司总股本 的5.00%,且不超过166,722,860股(含),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97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 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施回购数量为准。本次回购的实 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召开的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19年2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 议通过。 2、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 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过回购方案的回购价格上 限,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能因员工持股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 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存在回购股份有效期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 计划的风险; (4)本次回购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 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的风险; (5)若回购实施期间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发生,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或无法实施本次回购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经综合考虑公司发 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决定 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本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9年2月15日召 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就本 次回购事项制订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 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 份。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以下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股份。 根据市场整体趋势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并结合公司经营状 况等因素,董事会审慎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为不超过人民币 5.97 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 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 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 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 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 金总额: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 83,361,430 股(含),占公司总股本 的 5.00%,且不超过 166,722,860 股(含),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 若按照回购价格上限 5.97 元/股、回购股份数量上限 166,722,860 股 进行测算,回购资金金额上限为 995,335,474.20 元。具体回购股份 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施回购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 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 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3)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 未能或未能全部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 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 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 方案后 12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 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是否 顺延实施。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 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实施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 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 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上限 166,722,860 股进行测算,若本次回 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按照截至 2019 年 2 月 19 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的变动 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70,730,440 4.24% 237,453,300 14.24% 无限售条件股份 1,596,498,171 95.76% 1,429,775,311 85.76% 股份总数 1,667,228,611 100.00% 1,667,228,611 100.00% 按照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下限 83,361,430 股进行测算,若本次回 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按照截至 2019 年 2 月 19 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的变动 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70,730,440 4.24% 154,091,870 9.24% 无限售条件股份 1,596,498,171 95.76% 1,513,136,741 90.76% 股份总数 1,667,228,611 100.00% 1,667,228,611 100.00%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 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 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流动资产为 6,740,344,201.17 元 ( 其 中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为 1,486,261,138.77 元 ) , 总 资 产 为 12,410,083,299.39 元 ,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为 6,532,100,245.47 元,负债总额为 5,684,112,511.28 元,资产负债 率(母公司)为 30.64%。若按照回购价格上限 5.97 元/股、回购股 份 数 量 上 限 166,722,860 股 进 行 测 算 , 回 购 资 金 金 额 上 限 为 995,335,474.20 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8.02%、15.24%、14.77%。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本次回购不会对 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 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 司本次回购股份向市场传递了公司管理层看好公司内在价值的信号, 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价和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 司的信心,并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全体董事承诺: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 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 场行为的说明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期间通过“云南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盛锦 1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陕西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永利 3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 计减持公司股份 11,297,687 股。 (2)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收到董事马晟先生出具的《关于 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马晟先生拟自减持计划预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 5,000,000 股。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在《中国 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18-114)。 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收到马晟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的告知函》,马晟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 5,000,009 股。 (3)公司董事长安怀略先生及孔令忠女士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 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增持公司股票 516,000 股、 255,000 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前六个月内不 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 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 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或未 能全部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 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 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 十一、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 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过回购方案的回购价格上 限,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能因员工持股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 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存在回购股份有效期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 计划的风险; 4、本次回购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 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的风险; 5、若回购实施期间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发生,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或无法实施本次回购的风险。 十二、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 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 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2、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 间、价格、数量和用途等; 3、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如遇证券监管部门有新要求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 国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或终止; 4、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完成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 情况确定回购股份的具体处置方案; 5、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 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6、授权公司董事会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 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 并进行相关申报; 7、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后及时通知债权人,充分保 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8、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内容。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 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三、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 况 1、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已经 2019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19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 式审议通过。 2、信息披露情况 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告》、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等公告。 2019 年 2 月 1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 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2019 年 2 月 1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十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田宇、常国栋、董延安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 事殷哲发表了反对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独立董事田宇、常国栋、董延安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维护公司 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为公司在 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司 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所用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目前公司 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可 行性。 4、 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 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 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殷哲认为: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应该留有足够的资金在公 司账面上以支持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角度, 以及公司投资价值的角度,同意不超过 1 亿元资金进行回购股份。 十五、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就本次回购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关于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之法 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法律程序,且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管 理办法》以及《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 质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其他事项 1、回购专用账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股份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持有人名称: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0899990131 该专用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回 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十七、备查文件目录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