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30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
展,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满足公司管理需要的各种内部控制
制度,并结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提高,相关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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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覆盖了公司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并得到了
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基本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规范
运作情况良好,信息披露基本能够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能够做到按法定程序决策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情形。
四、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
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
作的要求。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续聘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公司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范围内
发生的日常业务。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涉
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及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利
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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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
明:2020年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是基于公司实际需求和业务开展
进行上限金额预计,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双方实际签订合同金额和执行
进度确定,具有不确定性,导致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的差
异。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
因关联交易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六、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安
排,减少关联交易,同时进一步增强公司医药流通业务的竞争力。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
价格及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公
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聘请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符合《证券
法》相关规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的能力。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与公司、评估
对象及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符合评
估机构独立性要求。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符合国家
相关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
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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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提交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
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公司2020年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2020年度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田宇、殷哲、常国栋、董延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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