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2021-05-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制药”、“发行人”或“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 2021 年 2 月 1 日经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收到贵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20 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
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
的操作规 程》和 《关于 再融资 公司会 后事项 相关要求 的通知 》(发 行监管函
[2008]257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1 年 2 月 1 日)至
本文件签署日期间涉及的会后事项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第一季度业绩变化情况和主要原因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0 年
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7,352.15 万元,同比下降 26.57%;发
行 人 2020 年 度 实 现归 属 于 上 市公 司 股 东 的 扣除 非 经 常 性损 益 的 净 利润 为
19,899.93 万元,同比下降 13.90%。2020 年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为 2020 年一季
度受新冠疫情影响,发行人旗下医院的接诊能力受到较大影响,营业收入下滑,
同时一次性增加大量防控措施导致经营成本上升。随着国内疫情形势逐步得到控
制,以及国家一系列支持复工复产稳定经济政策措施的出台,发行人生产经营在
2020 年第二季度得以恢复。
根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 2021
年第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218.11 万元,同比增幅为
654.54%;发行人 2021 年第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为 6,854.96 万元,同比增幅为 636.75%。2021 年第一季度业绩增长的
主要原因:去年同期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经营业绩出现亏损,随着国内疫
情得到有效控制,2021 年第一季度的各项业务已恢复正常。前述 2021 年第一季
度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上述业绩变化情况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障碍,不会对本次非公开
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外投资情况说明
经发行人 2021 年 3 月 26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 2021 年 4 月 20
日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贵州科开医药有限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 32,223.44 万元收购贵州光正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医药
销售”)100%股权、贵州光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医药物流”)100%
股权。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光正医药销售和光正医药物流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本次交易系为督促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之一安吉履行《关于消
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的承诺,减少关联交易,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
发行人医药流通业务的竞争力。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上述交易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非公开发行条件,不会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影响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正常,发行人仍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第一季度业绩变化情况以及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实质性障碍,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
1、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财务报表均已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说明和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发行人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发行人 2020 年度和 2021 年第一季度业绩变化情况详见本承诺函之“一、发
行人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第一季度业绩变化情况和主要原因”,上述业绩变化
情况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障碍,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
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发行人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
及签字会计师、本所及签字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未作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
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 2021 年 2 月 1 日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至本承诺函签署
之日,没有发生《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
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
—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
《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等文
件所述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应予披露的事项。此期间发行人亦不存在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事项。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 强 经办律师:方 杰
张乐天
202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