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6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拟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
况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陈船女士已于 2010 年 12 月获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我们同意聘任孔
令忠女士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张洁卿先生、卢亚芳女士、杨培先生、
高文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肖娅筠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聘任陈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上高级管理人
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何群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不存在《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内审部门负责人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何群女士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等规章制度,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何群
女士为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证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林翰林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不存在《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林翰林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
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并于 2014 年 7 月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聘任林翰林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四、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将巩固和加强公司与江苏省中医院的合作
关系,同时亦将优化同德药业的股权结构,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
队和同德药业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和发
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
联交易价格及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
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
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聘请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符合《证券
法》相关规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的能力。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与公司、评估
对象及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符合评
估机构独立性要求。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符合国家
相关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
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董延安、常国栋、邱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