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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邦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6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拟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

况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陈船女士已于 2010 年 12 月获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我们同意聘任孔

令忠女士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张洁卿先生、卢亚芳女士、杨培先生、

高文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肖娅筠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聘任陈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上高级管理人

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何群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不存在《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内审部门负责人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何群女士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等规章制度,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何群

女士为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证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林翰林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不存在《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林翰林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

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并于 2014 年 7 月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聘任林翰林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四、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将巩固和加强公司与江苏省中医院的合作

关系,同时亦将优化同德药业的股权结构,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

队和同德药业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和发

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

联交易价格及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

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

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聘请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符合《证券

法》相关规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的能力。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与公司、评估

对象及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符合评

估机构独立性要求。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符合国家

相关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

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董延安、常国栋、邱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