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8-26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
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
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3、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如下:
① 公司审议的对外担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额度为 267,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
52.99%;实际履行担保总额为 143,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9.24%。
②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的情形。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
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与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
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以及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和内
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
2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亦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
性,引进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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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
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分为两个层次: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反映了企业盈利能力,体现企
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
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作
用,设定了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
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董延安、常国栋、邱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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