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08-26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
资料进行核查核实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
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
化薪酬与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
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
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
意见
(一)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
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
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
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均为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在职员
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名:
王 鹏
陈建平
赖尚阳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